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摘錄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傢俱爭議,見招拆招

摘錄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傢俱爭議,見招拆招  發佈日期: 2008.02.01
來源網址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261.aspx?id=439  line

案情:

案例一: 本人以新臺幣(以下同)40,000元,向A傢俱行購買沙發壹組。交貨兩個月後,三人座沙發外皮裂開,經A傢俱行取回修理後再送回給本人;然而半個月後,同一處又再度裂開;同時,二人座沙發也開始出現同樣裂痕。A傢俱行雖派員將沙發取回修理,但於搬運過程中,因搬運工處理不當,又造成皮面多處受損,經向業者反映未獲滿意答覆,為保障本人權益,遂寄發存證信函予A傢俱行,副本並知會消基會申訴。

案例二: 本人於台南傢俱展覽會中,向B傢俱行以總價52,000元訂作床組、床墊、五斗櫃及化妝鏡,當場支付訂金10,000元。三個星期後,公司送來傢俱,本人發現化妝鏡的尺寸不合,故僅付餘款38,000元,言明尾款4,000元待公司送來合乎尺寸的化妝鏡後再交付。而後,B傢俱行雖然再次送來化妝鏡,唯尺寸仍然不合,本人又二次將化妝鏡退回,並詢問何時可如期交貨,B傢俱行則答稱:近日內會送達。然經過了六個星期,化妝鏡仍未送來,再打電話詢問,電話已不通,本人焦急萬分,只好求助於消基會。


消基會處理:

案例一: 消基會接獲消費者存證信函的次日,A傢俱行即來電表示願意和消費者繼續協商;六天後,消基會接獲消費者來電通知結案,消費者願意支付3,000元工資,由公司將沙發全面整修,全案迅速落幕。

案例二: 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去函B傢俱行表明將為雙方召開協調會,業者則表示,其公司在台北縣,若至台南市開協調會,路途太遠而有所不便。

兩星期後,消基會接到公司存證信函副本,說明二點:
一、公司曾經五次交貨予消費者,均因消費者無法接受而被退回;
二、公司已備妥合乎消費者要求的化妝鏡,請消費者與公司約定交貨日期,以便安排車次送貨並收尾款4,000元。因雙方認知仍有差距,至此,消基會乃建議消費者再向消保官申訴。

消基會說明: 案例一中,沙發外皮裂開,若係因材料品質不良所造成,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A傢俱行負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應負責免費修復;若是無法修復,消費者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反之,若外皮裂開係因消費者使用不當所致,則A傢俱行無免費維修之責任;此時,雙方得自行約定修復的條件及價金給付方式。 此案的消費者究係為何願意自付3,000元解決糾紛,不得而知;不過,對消費者而言,若能感受到業者處理消費糾紛的誠意時,大多不會耗費時日執著於追究責任歸屬,此乃本件消費糾紛能早日落幕的主要原因。 

而案例二之糾紛產生,源於雙方對尺寸的認知差距,因該化妝鏡乃訂作物,業者認為化妝鏡已依尺寸製作,且經五次欲送達消費者、遭五次拒絕,故認為是消費者蓄意拒收;而消費者則主張鏡門太小,鏡後可置物空間尺寸大小亦不符,因而拒收貨物;此案因業者無法出席協調會,僅憑估價單所載尺寸及化妝鏡簡圖,究係何者違約實無法認定。 

消基會建議: 傢俱,乃家家戶戶必備的用品,體積較大、重量又重、價位也不低,因此無論是購買現貨傢俱或是特別訂作,切勿只注重其外觀美感,材質好壞才是關鍵所在。建議消費者,應要求業者於訂單中明定傢俱的材質,若是訂作的傢俱,更應詳細畫出傢俱立體圖並詳載長、寬、高等尺寸,方能避免認知上的誤會。 
再者,當業者將傢俱送達時,多數消費者會先付款並確認種類及數量,至於其材質或尺寸是否合乎契約的約定,往往會被忽略,因而衍生消費糾紛,故建議消費者,務必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當場檢視商品,如發現瑕疵,應即通知業者,否則即視為承認此商品;並且應確認無誤後再付款。而在接受商品後,若發現不能立即查知的瑕疵,仍得視情形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至三百六十五條有關「物之瑕疵」的規定,主張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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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landa感言:

購買家具,如果對於應注意的細節不甚瞭解或者對於業者的銷售術語有疑慮,一定要先離開現場,或者回家和親朋討論一下,等腦袋清醒之後,釐清疑點,再請業者回答! 

連訂好的家具,送來時都可能發生不符需求的情況,更何況常見的"成家專案", 要你先付訂金,再來決定要換那些家具,更是風險甚大! 不只用誇張的訂價再用誇張的折數讓你摸不清每件家具的真實價格是多少, 而且多付的錢也不會找錢給你~ 

一定要記得,絕對沒有"現在不下訂,回家就後悔"這種事,只有"付了訂金,回家想想後悔了,可是錢拿不回來"這種情況~ 因為錢在你手上,要怎麼買、哪時候買 是你說了算, 付了訂金之後,你只能祈求業者要有良心~但是當你這麼想的時候,其實心裡已經覺得不太對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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